『会计人早报』
政策要点:
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凡在2022年第四季度内具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均可适用该项政策。企业选择适用该项政策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至以后年度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那么,高新技术企业如何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一起了解下吧↓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购置设备、器具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办理渠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申报要求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通过填报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优惠。1.预缴申报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行“二、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3行第5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6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7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2.年度申报
分别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版)》之《资产折旧、摊销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80)和《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有关栏次。
财政部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
财会〔2022〕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充分发挥审计鉴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深入推进,注册会计师行业规模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国办发〔2021〕30号文件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将相关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总体向好,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和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秩序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仍然存在少数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未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在一些审计重点领域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获取不充分、未能有效揭示财务舞弊等问题,引发社会各界对会计师事务所职责履行效果的高度关注。因此,指导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是推动注册会计师行业切实履行审计鉴证职责、合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帮助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有效决策判断的重要举措,是保障注册会计师行业长远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回应社会关切、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的重要手段。
二、会计师事务所要不断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审计程序
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是提升会计师事务所整体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的基石。各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对标《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第5102号——项目质量复核》、《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管理》,充分认识构建完善质量管理体系任务的系统性、复杂性,扎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确保按照时间要求建成并运行在全所范围内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要高度重视、深度参与和引领推动,依照事务所自身规模、服务范围、业务性质和具体情形,“量身定制”符合自身实际情况的质量管理体系框架,杜绝盲目“照搬照抄”。各会计师事务所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查找自身在审计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有效识别、评价和应对其对执业质量的不利影响,相应完善自身审计程序。进驻企业前要多方渠道收集企业财务、经营信息并形成客户风险分析和应对报告,进驻企业后要对存在财务舞弊行为的重点领域采取针对性审计程序,切实防范、揭示会计造假行为。实施整合审计时,要高度关注管理层凌驾内部控制之上的风险。
三、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
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充分的职业怀疑,对财务舞弊等风险因素保持警觉,当识别出可能存在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错报且涉及管理层时,应当考虑重新评价由于财务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结果,以及该结果对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安排和范围的影响。要针对相应风险点强化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控制审计风险。要在审计过程中对企业遵守会计准则情况作出职业判断;要在做好其他领域审计的同时,加大对货币资金、存货、在建工程和购置资产、资产减值、收入、境外业务、企业合并、商誉、金融工具、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等11个近年来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的关注力度,做好有效应对(详见附件)。
四、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持续加强审计秩序管理和业务指导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上述重点领域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相关审计程序是否实施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有效支持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列入重点关注范围。要进一步规范审计秩序,严格依法依规处理处罚,坚决清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害群之马”,强化震慑,促进会计师事务所提升执业质量和职业声誉、注册会计师提升专业胜任能力和塑造职业精神。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动态掌握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程中遇到的新领域、新情况、新问题,在国务院财政部门指导下及时充实、完善审计准则,发布问题解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审计业务的规范和指导。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财务舞弊易发高发领域及重点应对措施
财 政 部
2022年9月30日
案号:(2020)京02民终4824号
基本事实
甲男原系乙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9年6、7月份离职。甲男在乙公司乙公司工作期间,为公司多次垫付费用,乙公司至今尚欠甲男63.18万元未还。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率。
一审法院认为
甲男因为工作,为公司多次垫付费用,现甲男将垫付的费用视为借款,认为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亦属合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甲男要求乙公司偿还欠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出借人可以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本案中,甲男与乙公司双方未约定欠款利息,一审法院对于甲男要求乙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乙公司主张甲男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因甲男与乙公司未约定还款期限,故其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乙公司不认可欠款的事实,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判决:一、乙公司偿还甲男欠款本金631800元;二、乙公司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甲男逾期利息(以欠款本金631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驳回甲男的其他诉讼请求。
乙公司上诉
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乙公司与甲男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也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范围,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故一审法院应当驳回甲男的起诉。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根据该规定,只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人民法院才可以直接受理,但本案中甲男未以工资欠条为证据,不符合人民法院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的情形,故本案应先进行劳动仲裁,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以双方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理本案,而应当驳回甲男的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有二个,一是本案能否按照普通民事程序审理;二是乙公司应否向甲男履行还款责任。
综上所述,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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