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早报』
截至目前,专项附加扣除共包括7项:
国家刚宣布!个人所得税新添一项扣除!即日起,个税最新最全的扣缴、计算和申报都按这个来!
官方解答
个人养老金常见问题
基本养老保险是强制缴纳的,且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个人养老金由个人自愿参加,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实行完全积累。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资金用于购买符合规定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运作安全、成熟稳定、标的规范、侧重长期保值的满足不同投资者偏好的金融产品,参加人可自主选择。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发布。
在中国境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结合实际分步实施,选择部分城市先试行1年,再逐步推开。
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000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发展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缴费上限。
参加人通过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个人养老金账户是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
参加人可以用缴纳的个人养老金在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或者其依法合规委托的销售渠道(以下统称金融产品销售机构)购买金融产品,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实行封闭运行,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提前支取。
参加人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出国(境)定居,或者具有其他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经信息平台核验领取条件后,可以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个人养老金,领取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领取时,应将个人养老金由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转入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
参加人死亡后,其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中的资产可以继承。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社保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清楚重要性是一回事,花时间了解又是另外的一回事。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大众对社保依然有着明显的认知不足。
今天,给大家讲讲社保缴纳5大误区!
误区一:所有企业用工均需办理社会保险虽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是不可推卸的责任,但这并非针对所有进入企业工作的人员。企业应当清晰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工类型。
一是实习生。限定为不以就业为目的且尚未与学校脱离的在校生,双方应签订实习协议或劳务合同,明确受雇性质;
二是非全日制用工。该类人员通常按次提供劳务并收取报酬,企业需注意该类用工的工作时间,每日平均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三是兼职人员。指具有正式工作,仅在空闲时间提供少量兼职服务的人员,企业基于劳务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即可;
四是退休返聘人员。通常来说,企业聘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因无法签订劳动合同而无需缴纳社保,包括已满足退休年龄但养老等保险缴费年限不足的员工;
五是重复缴纳群体。对于同时参与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社保或在不同地区重复参保的员工,因只能保留一个社保账户,企业需避免重复缴纳。
误区二:员工可以自愿放弃社保
出于对社保的误解,一些员工不愿意购买社保并要求公司将购买社保的钱补贴到他们个人。那么基于让员工满意和降低企业用工成本的考虑,让员工签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协议书》,是否就没有风险了呢?
错了,风险非常大!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单方承诺或约定无效,企业不能免责。劳动者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保的,该书面承诺无效。
误区三:只有养老保险会累计年限
大家都知道在办理退休时养老保险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却常有人不知,除养老保险之外,医疗保险也会累计年限。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也就是说,只有在办理退休时医保的累计缴费时间满足国家规定年限时,才能持续享受医保报销,一般医保办理退休的条件是:医疗保险累计缴费男满25年,女满20年。若退休时没有达到规定年限,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即可。
“社保断缴没关系,补缴就是了”不知道你是否也有这样的观念呢?认为断缴没影响,补缴很容易。
实际上社保确实是可以补缴的,但补缴却没有我们想象中的那么轻易。很多城市对补缴都有严格的限制,比如最多只能往前补缴3个月,且跨年不补缴或需要非常繁杂的手续。
并且在很多方面补缴是无效的。比如北、上、广、深、杭这些城市,买房买车孩子上学等政策需要连续缴纳社保N年才能享受,一旦出现断缴,那么社保缴纳年限便会从头开始计算。
企业未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或税务机关负责追缴。追溯时效是否适用劳动仲裁时效(1 年)或劳动监察追诉时效(2 年)?
实务操作中,各机构间虽意见不一,但整体逐渐倾向于不受时效限制的做法。企业需明确上述机构征收、追缴社会保险费的性质属于行政征收行为,不同于作为劳动监察对象的违法行为需承担行政处罚,后者一般在职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投诉时具备适用空间。
而且,现行社会保险法律规范并未限制补缴保费的时效,相关部门责令企业限期缴纳将征收滞纳金,意味着企业补缴义务并不能因时效经过而消除。
因此,企业需按期、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特殊原因导致缴费中断的也应当及时补缴,避免因此陷入社保纠纷得不偿失。
关于年终奖
大家都知道,如果就职的单位之前给员工申报过“年终一次性奖金”,纳税人可以在个税汇算清缴时,选择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看分开优惠还是合并优惠,但,反之则不行。
就是说,如果单位当时没有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为员工做申报,则个人汇算清缴时只能并入年度综合所得税汇总计税,没有选项。
所以,就造成在日常的申报中,可以进一步考虑要以哪种方式为员工申报才是有利于员工的个税问题。
1. 了解年终一次性奖金
年终一次性奖金,这种计税方式一年只能选择一次,是针对员工个人,不是针对整个单位。
例,每年1月申报张三的年终一次性奖金,那么到第二年的1月才能再申报张三的人员工的年终奖;每年2月申报李四的年终奖,到第二年2月再申报李四的,是允许的。
2. 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关系
已知,张三2021年度综合所得80000元,年终奖420000元
1) 单独申报
80000*10%-2520=5480元
42000*25%-2660=102340元
共计,单独申报的个税=5480+102340=107820元
2)合并申报
80000+420000=500000元
500000*30%-52920=97080元
这种情况下,合并申报对纳税人更有利。
工资薪金和年终奖的关系,在年度综合所得大于0的情况下,比较复杂。非年薪制员工根据实际劳动合同和奖金发放的具体情况如实申报。而对于年薪制,需结合具体情况做几次测试之后再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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